院办〔2009〕9号
浙江教育学院院长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教育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有关部门及直属单位:
经校领导同意,现将《浙江教育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人才培养计划、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重要过程。为规范教学管理,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保证实验课教学质量,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实验教学的目的和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实验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基本实验技术,培养观察、操作和分析能力,养成良好的实验室工作习惯,培养创造性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而独立进行实验研究工作,培养发明创造思维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 各级领导要重视实验教学工作。有实验教学任务的学院要有主管实验教学的副院长,或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兼管,并在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各个环节的质量标准和组织管理。
第三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建设,充分发挥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利用率,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进行改革,即各学院实验室的管理体制应向中心型、综合型方向发展。实验教学要开展学院之间的联合,并鼓励实验教学能力有余力的专业实验室向校内外开放。
第四条 各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派具有丰富的实验教学经验、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有一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的教师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实验工程技术人员任主讲教师。
第五条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一般不能独立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特殊情况下可与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共同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学校编制要求合理配置。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应由具有较高思想政治觉悟、较高的理论修养,并具有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高的副教授(或其它相应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 实验教学课程的设置和实验内容的确定应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 实验项目属性可划分为:1.基础和基本技能实验:定性(验证、半定量)实验;定量测量实验;技术技能操作训练实验;2.综合性实验: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3.设计性实验: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学生自己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
第十条 实验教学要关注实验项目属性及主体目标,合理分配各种属性的实验项目在整体实验课中所占的比例,以优化实验课程结构,提高实验教学的育人功能。
第十一条 实验课程必须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是安排实验内容、教学方式、教学进度以及进行实验教学考查、考试等的具体实施计划的依据。各院(系)应安排有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按要求编写实验教学大纲,经所属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实验室配合系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准备和开设实验,凡没有实验教学大纲的课程,实验室可以拒绝提供实验条件。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大纲一经制定,一般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必须经系提出、二级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新开设的实验课程应具备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基本要求,实验教学开设两轮后,应具备完整的实验教学相关文件(包括大纲、实验指导手册、实验教材等),无完整实验教学文件的实验课程视为不合格课程。
第十五条 所有开设的实验必须编制实验项目卡片,实验项目卡包括课程名称、实验内容、实验要求、实验目的、实验类型、可开出组数、基本仪器、软件及套数、主要原材料及消耗品等。
第十六条 根据课程属性,实验课程可分为基础(含技术基础)实验课、专业基础实验课和专业实验课。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根据系提出的实验教学计划按要求准备实验,及时上报学院,无故拖延实验准备并造成实验教学事故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所有实验课程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在开学时向学生发放。
第十九条 实验人员在实验前应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项目卡片的要求,准备好实验需要的仪器设备和材料,保证实验按时开出。
第二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上课前应认真备课并进行实验预演,并根据实验情况确定实验方案,做好实验准备工作,落实安全措施,保证实验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的目的。
第二十一条 新任实验教学教师要进行试讲试做,写出实验报告,由系和实验室组织考核,并把试讲试做记录留存备查。试讲试做合格的教师方可参加实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对新开的实验项目,实验教学教师应提前试做,试做成功后才能安排学生实验。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学的学生分组人数应按有关规定,并结合仪器、设备数量等按标准安排,以确保每个学生能独立操作和完成实验。
第二十四条 实验课程开始时,实验教学教师应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并向学生讲清实验的有关内容、要求和注意事项,督促学生严格遵守实验室的有关规定。对于有一定危险性或技术难度较大的实验而没有进行实验预习的学生,实验指导教师可以暂停该生的实验过程,待达到要求后另行安排实验。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实验的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巡回指导,认真记录学生的实验情况,指导和要求学生操作标准、动作规范,对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对学生上课情况严格考勤,并做好考勤记录。学生因故请假,应按要求补做所缺的实验。凡每门实验课缺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实验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七条 在实验教学过程中,指导教师不得无故离开实验教学场所。
第二十八条 单元实验教学结束后,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写出实验报告,教师要认真批改,凡实验报告不符合要求者,应退给学生重做。每届学生部分批改后的实验报告应归入实验室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实验的情况和实验报告,应作为实验课考核的主要依据,实验课程考核合格的学生,方能参加该门课程的理论考试。
第三十条 各系应对实验课程制定考试考核办法,实验考核成绩中平时成绩应占30-40%,课程结束时的考核应占60-70%。
第三十一条 实验课程教学结束后,任课教师要根据学生平时实验表现、实验报告、考核情况等,写出该门课程的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该门实验课目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等。
第三十二条 实验课不及格者应重修。
第三十三条 教师或教辅人员要如实填写《实验教学日志》,期末时以系为单位,对实验课的效果和教学纪律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由院(系)存档。
第三十四条 院(系)主管教学的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听课或抽查实验教学情况,做好听课和抽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做出整改计划,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教务处报告。
第三十五条 教务处对实验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严重违反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规定的有关责任人或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按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有关院(系)、教务处和物资保障中心协同检查实验教学设备运行情况和教学环境状况,了解实验中存在的设备、环境条件等问题并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要做好设备的维护和保卫工作。设备的更新经权威专家做出评估后,由资产管理处和教务处向学校提出更新建议或计划。
第三十七条 实验教学评估。实验教学评估是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各实验室每一学年进行一次实验教学自评,院(系)评估每二年进行一次。实验教学评估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在实验教学中不断补充新的理论知识和新的实验内容,创新实验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十九条 学校鼓励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积极探索实验教学及其管理的新形式和新模式,创造新经验,为制度创新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学校鼓励教师撰写论文和新的实验教材。
[center][b]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任何人不准私自接受外单位的实验、加工等任务;凡外单位的实验等任务,必须经校实验室主管部门批准,否则一切后果由直接责任者负责。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其他工作按照《浙江教育学院实验室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