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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暂行条例

作者:国际经济与旅游管理学院 时间:2008年09月21日 07:21:47 点击数:

(经2008年9月8日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一、组织机构

1.为促进学院学科发展,提高学术水平,特建立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

2.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本院在岗的各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主任委员一般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一般由分管科研或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成员总人数控制在7~9人;委员会组成由院党政联席会议最后审定通过。

二、工作职责

1.负责讨论、审议院各学科的发展规划,指导院各学科的建设工作、学术活动及科研选向与选题。

2.讨论、审议科研机构的设立或调整,负责向学院推荐拟设立或调整的科研机构。

3.组织申报项目的初评工作,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科研项目。

4.组织科研成果的初评工作,负责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研项目及优秀学术论文。

5.组织院内科研项目及学术论文的评奖及鉴定工作。

6.组织院内教师科研成果奖的评选及审议工作。

7.配合学院职称工作,受理申报人员申请,收集、整理、审查申报材料,做出评审意见,向学院提出推荐建议。

8.负责校级及以上人才梯队人选的评议、推荐,学院优秀青年教师的评审。

9.参与组织有关学术活动。

三、附则

1.院学术委员会的审定意见(包括评审结论、鉴定结论)和各项决议,须由不少于2/3成员到会并有不少于2/3与会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2.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