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培养造就一批既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又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自主创业人才,进一步拓宽我校学生的就业渠道,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大学生创业专项资助基金
为鼓励全日制在校高年级学生自主创业的积极性,学校设立大学生创业专项资助基金,每年5万元,专门用于资助创业的学生。
二、申请对象及基本条件
(一)对象
申请者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以三、四年级学生为主)。
(二)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校期间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无违纪处分;
2.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具有较强的法制意识和创新意识;
3.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自主创办的公司、企业,本人为企业法人或合伙人、经营者,并且已经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
三、评审机构
由学校领导、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学生处、纪监、团委、计财处等相关人员组成校大学生创业专项资助基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四、等级和金额
等级 资助金额(单位:元)
一等 10000
二等 5000
三等 3000
四等 2000
五等 1000
资助数额根据申请人的企业规模、性质类别、发展前景、创业水平、个人的努力程度等情况评定。
五、申请、审批的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就业领导小组同意,发给“大学生自主创业专项资助基金申请表”。
(二)申请者提出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供创办公司、企业的有关企划方案、合伙人有关证明、工商执照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大学生创业专项资助基金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就业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经学生家长签署意见后,报校大学生创业专项资助基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提交校大学生创业专项资助基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
(四)初审通过后,校内公示1周。
(五)公示通过后,由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在申请表上签署相关意见。申请表一式三份,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所在学院、学生本人各存一份。
(六)大学生创业专项基金申请时间:上半年6月1日前;下半年12月30日前。
六、学生创业专项资助资金的使用
(一)创业资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申请开办的公司、企业及相关的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二)创业资助基金申请成功后必须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上报一份经费使用预算。
七、其他
(一)基金资助者在创办公司、企业期间的一切行为责任,均由个人承担。
(二)基金资助者在创办公司、企业期间,若要招收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本学校毕业生。
(三)基金资助者在创办公司、企业,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后,欢迎回馈学校自主创业资助基金,以帮助更多的在校生从事自主创业。
(四)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实行。本办法由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浙江教育学院大学生自主创业专项资助基金申请表.doc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