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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外国语学院学生志愿者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国际经济与旅游管理学院 时间:2016年10月18日 09:28:32 点击数: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培养外语优势明显、跨文化交流能力强的国际化应用人才。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以及教育部《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对学生志愿者的教学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志愿者的范围由学校组织,经教务处认定的志愿者活动参与人员。

第二条志愿者身份确认流程

1.教务处认定:参与校级项目的志愿者,由学校相关部门遴选并经教务处认定。

2.所在学院同意:学生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从事相关青年志愿者活动,由教务处汇总名单并知会相关学院,经相关学院同意后方可参加志愿者活动。

3.相关任课教师同意:学生因从事相关青年志愿者活动而不能正常进行学习的课程,需在参与活动前由学院统一与相关任课教师进行沟通,取得任课教师的理解与支持。

4.教务处确认:学院与任课教师形成共识后,由教务处统一出具公假单。

第三条补课

1.因志愿者服务需要补课的课程,由学院向教务处提交补课方案,由教务处和学院协商确定最终补课方案,学生经过补课后可正常参加期末考试。

2.学生缺课课时超过课程的二分之一时,可申请缓考或者免费重修,申请重修后该课程不计入期末综合测评。

第四条成绩

1.课程任课教师综合学生志愿者服务带队老师给出的成绩与学生课程学习表现,合理评定学生的课程平时成绩。

2.学生志愿者服务校级项目带队老师评定“嵌入式”实践周学生的成绩。

3.“嵌入式”实践周期间,相关学生参加志愿者服务每一周可获一个实践学分,上限为二学分,此学分可抵消相应的实践周自主实践学分。

第五条教师工作量核算

1.教师补课工作量参考学校工作量核算办法合理核定;

2.外教补课课时需在满足合同要求工作量的前提下,按超工作量进行核算。

第六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浙江外国语学院学生志愿者教学管理办法(试行).pdf